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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维权成功

2022-11-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迪,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G。

经营者:蒋香兰,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与被告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以下简称“花之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之暖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家纺企业。同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富安娜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200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原告的“”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3年,原告的“富安娜”荣获由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的“知名品牌奖”,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的店铺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被告辩称

被告花之暖厂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花之暖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认定相关事实如下:

原告系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鸭绒被、金属棉(太空棉)、褥子、被罩、床罩、装饰织品、毛毯等,上述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2009年4月,原告持有的“富安娜fuanna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6月10日,原告持有的第4169736号“”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21年4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根据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丽华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同年5月25日出具(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5895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丽华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https://www.1688.com/,使用手机号“17679411530”及密码登录,进入相应页面,输入“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点击搜索,进入“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网店后,对该网店相关页面进行了浏览、截屏,并对该网店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购买。2021年4月25日,公证人员代为签收了编号为“9882445865121”的邮政快递,并当即检查,确认该快递件外观无拆封痕迹。随后吴丽华在本公证处,对该快递的现状、快递详情单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密封、加贴本处封条并对封存后的状况进行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吴丽华收执。2021年5月24日,吴丽华操作上述电脑,在网址栏输入https://www.1688.com/进入相应页面,使用手机号为“17679411530”和密码进行登录,查看上述所购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等。进入上述所购商品详情页,详情页查看到“47.04-53.9元/套”“已售2055套”的字样。上述操作过程、以及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截屏、照片收录在公证书的附件中。原告为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用500元。公证书附件显示,店铺名称“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卖家“蒋香兰”,成立时间2021年2月24日。有1个商品的网络链接使用了“富安娜”文字。

经当庭查验,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的快递单上均没有案涉商标标识。被告在购买侵权商品的网页上使用“优享富安娜纯棉磨毛大版花四件套新中式长绒棉床上件套团购批发”、“优享富an娜长绒棉磨毛大版花四件套新中式长绒棉床上件套团购”文字。原告主张,被告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395959号“”商标专用权。

本院查明

审理中,原告就损失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公司产品或授权生产,亦不能证明被告存有库存商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花之暖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网页上使用的文字标识与原告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所售商品与原告案涉商标核定的商品系数同一类别,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导致混淆。因原告否认被控侵权商品系其公司商品或由其公司授权生产,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故认定被告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商品网页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量、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1000元。关于原告要求销毁被告库存产品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库存的事实,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59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南通花之暖纺织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0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落款

审判员 陆炜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濮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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